河南新时代钢构有限公司

*天罡诉被告河南新时代钢构有限公司、河南聆海整体家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罡诉被告河南新时代钢构有限公司、河南聆海整体家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巩民初字第5523号
原告*天罡,男,成年,汉族,住巩义市。
委托代理人***,巩义市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新时代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小关镇口头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聆海整体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浚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耿军。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罡诉被告河南新时代钢构有限公司、河南聆海整体家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天罡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罡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由原告*天罡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马一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