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1民初2066号
原告:河南新时代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49225965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巩义骨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0181668859341R。
法定代表人:***,系巩义骨科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系巩义骨科医院办公室主任。
原告河南新时代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巩义骨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河南新时代钢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新时代钢构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新时代钢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南新时代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