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5民初305号
申请人:温县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祥云镇谷黄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MA3X9U4M9L。
法定代表人:冯晶凯,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巩义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南河渡分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河洛镇富康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46J1M497。
负责人:赵有政,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巩义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巩义市康店镇伊洛河南路**南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1704826634。
法定代表人:赵宗武,公司总经理。
温县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巩义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南河渡分公司、巩义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温县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巩义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南河渡分公司、巩义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温县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巩义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南河渡分公司、巩义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卫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琬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