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市站街镇北瑶湾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83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康店镇伊洛南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赵宗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市站街镇北瑶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市站街镇北瑶湾村
法定代表人:王可安,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西武,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市站街镇北瑶湾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3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姚世宏
审判员  于跃辉
审判员  范书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露
书记员赵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