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22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柯,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审第三人:滕小鹤,女,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原审第三人:巩义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康店镇伊洛南路39号。法定代表人:赵宗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武召,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雅兰,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巩义市新中镇新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新中镇新中村。法定代表人:张学海,该村村委主任。原审第三人:张丙文,男,195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腾小鹤、巩义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巩义市新中镇新中村村民委员会、张丙文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1民初5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1民初56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徐国庆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宋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