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民初4059号
原告:**和,男,194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巩义市。
原告:**,女,194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巩义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义市夹津口镇韵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巩义市夹津口镇韵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0181080825116Y。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巩义市夹津口镇韵沟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利,该村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旭,男,该村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雷恒,男,该村支部委员。
被告:巩义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康店镇伊洛南路39号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1704826634。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巩义市东区万隆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宗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乾国,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和、**与被告巩义市夹津口镇韵沟村村民委员会、巩义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和、**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和、**负担。
审判员 马一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