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领、巩义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执1173号
申请执行人:**领,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执行人:巩义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康店镇伊洛南路36号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1704826634。
法定代表人:赵宗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学品,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执行人:赵黎明,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本院在执行**领与巩义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李学品、赵黎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81民初484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巩义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李学品、赵黎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尚玉拴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崔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