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巩义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民初2437号
原告:**,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元,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巩义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康店镇伊洛南路39号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1704826634。
法定代表人:赵宗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雅兰,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巩义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巩义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国正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银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