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1民初5027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洲,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兵,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现,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巩义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康店镇伊洛南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1704826634。
法定代表人:赵宗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武召,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丙文,男,195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原告***与被告**现、***、巩义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张丙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诉讼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车文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