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民初174号
原告:**,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萍,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巩义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康店镇伊洛南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1704826634。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巩义市紫荆路29号万隆大厦6005室。
法定代表人:赵宗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东,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巩义市回郭镇李邵村扶凤街36号。
被告:***,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巩义市回郭镇柏峪村柏峪沟24号。
原告**与被告巩义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金龙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