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04执61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紫光测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河县马茂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160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湘0104执6119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俊
审判员 苏舸飞
审判员 尧 航
法官助理胡昶宇
书记员张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