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紫光测控有限公司

湖南紫光测控有限公司、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矶头水利发电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闽0625执75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紫光测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矶头水利发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且生效的(2019)闽0625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矶头水利发电厂未履行债务为人民币483840元及利息。本院将上述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金狮 审 判 员  徐桂铭 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
书 记 员  郑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