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883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紫光测控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456号科研生产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严文交。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意夫,湖南赛运迪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洪,湖南赛运迪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新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天桥西路10号。
法定代表人万水德。
原告湖南紫光测控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新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2022)湘0104民初883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新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东支行2040××××7525账户。申请人湖南紫光测控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紫光测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新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东支行2040××××7525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鸣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叶胜眉
书 记 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