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紫光测控有限公司

湖南紫光测控有限公司、梁河县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恢264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紫光测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松路456号科研生产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严文交,董事长。
被执行人梁河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曩宋乡河东村石碑组。
法定代表人:林森。
申请执行人湖南紫光测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河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我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梁河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梁河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梁河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856元的冻结;或解除对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文忠
审 判 员 苏舸飞
审 判 员 尧 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胡昶宇
书 记 员 张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