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紫光测控有限公司

湖南紫光测控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九十一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0501执40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紫光测控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严文交,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郁康明,湖南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九十一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托托九十一团。
负责人:赛音巴特,党委书记、政委。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紫光测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九十一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兵0501执4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娜提古丽
审判员 杨 志 国
审判员 吴   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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