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紫光测控有限公司

湖南紫光测控有限公司、梁河县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恢17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紫光测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松路456号科研生产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严文交,董事长。
被执行人梁河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曩宋乡河东村石碑组。
法定代表人:林森。
申请执行人湖南紫光测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河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9日作出(2019)湘0104民初1609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
2021年7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梁河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7月6日向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1年7月6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98685.44元,收扣执行费138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97305.44元。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3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2021年8月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梁河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55856元,已执行到位98685.44元,尚有57170.56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文忠
审 判 员 尧 航
审 判 员 苏舸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胡昶宇
书 记 员 张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