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727执27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紫光测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高新区麓谷麓松路456号。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赛运迪普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勉县定军山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紫光测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一案,勉县人民法院(2023)陕0725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南紫光测控有限公司货款1717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3.65%上浮40%即年利率5.11%计算的利息,限本判决书发生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紫光测控有限公司向勉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4年6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19423.65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紫光测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一、双方确认标的共计171700元;二、2024年10月-2025年2月,被执行人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紫光测控有限公司每月支付30000元(合计150000元);三、2025年3月,被执行人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紫光测控有限公司支付剩余21700元;四、若被执行人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紫光测控有限公司可向略阳县人民法院按未履行标的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24)陕0727执2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