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926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9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岩,河南腾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超群,河南腾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国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善卿,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扬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101省道马王线交叉口胡村乡政府东侧。
法定代表人:牛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善卿,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6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善卿,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濮阳市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扬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市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扬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程文军
审判员 胡爱国
审判员 袁婷婷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