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扬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运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濮阳市福泉置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5146号
原告:濮阳运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101省道马王线交叉口胡村乡政府路东600米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3XBU8PXQ。
法定代表人:邵玉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丹,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被告:濮阳市福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人民路与濮上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67236169C。
法定代表人:王爱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晓钰,男,汉族,1993年4月15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联系。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扬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101省道马王线交叉口胡村乡政府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54149334J。
被告:李艳彬,男,汉族,1978年1月20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联系。
原告濮阳运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福泉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扬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艳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濮阳运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运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运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濮阳运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帆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聂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