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扬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扬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1135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9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岩,河南腾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扬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101省道马王线交叉口胡村乡政府东侧。
法定代表人:牛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善卿,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娜,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高永波,男,汉族,1983年6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善卿,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娜,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扬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高永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扬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高永波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程文军
审判员  胡爱国
审判员  袁婷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陈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