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1135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9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岩,河南腾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扬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101省道马王线交叉口胡村乡政府东侧。
法定代表人:牛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善卿,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娜,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高永波,男,汉族,1983年6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善卿,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娜,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扬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高永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扬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高永波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程文军
审判员 胡爱国
审判员 袁婷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陈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