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6民初3326号
原告:范县水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新区杏林路盛世兰亭5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郑翠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旭,河南振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河南振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扬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101省道马王线交叉口胡村乡政府东侧。
法定代表人:牛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范县档案馆,住所地河南省范县东大街4号。
法定代表人:牛茂峰,该馆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电子档案管理股股长,住范县。
原告范县水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扬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范县档案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范县水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县水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范县水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范县水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高昌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