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连州市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民申87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连州市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连州市连州镇良江路32号(1#楼二层自编B-01号)。
法定代表人:刘炜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朝,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艳艳,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5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颖雯,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旭曦,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连州市连州镇北湖路58号五楼自编二室。
法定代表人:黄洪波。
再审申请人连州市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18民终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润华公司申请再审称,***迟延移交施工资料是案涉工程逾期竣工验收备案的根本原因,新证据及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施工资料被***扣留,二审法院错误判定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原因和责任。二审法院对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质量保修责任既为法定责任,也是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责任,施工协议效力不影响施工方对质量保证责任的承担。二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遗漏审理润华公司关于逾期完工导致逾期竣工验收应承担的责任问题。润华公司与宏业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合同中有关建设工期的内容对***具有约束力,***应当就其承包范围的工程逾期竣工承担责任。二审法院就税金缴纳主体认定错误,***实际收取相应工程款,应负担税费。据此,润华公司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提交书面意见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润华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润华公司申请再审的事由,就本案审查重点分述如下:
关于***应否就案涉工程逾期竣工验收备案所致损失承担责任的问题。案涉工程于2017年进行竣工验收时,***已提供施工资料予以配合。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未就施工资料如何保管进行明确约定。润华公司主张因***拒绝提供施工资料配合竣工验收备案导致其向业主承担相应责任,但润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工程何时符合竣工验收备案条件,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在起诉本案前曾向***主张移送施工资料以配合竣工验收备案。结合***已在一审期间将所有施工资料移交给连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润华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于2017年提起另案诉讼的事实,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逾期竣工验收备案所致损失由润华公司自行承担,并无不当。
关于***应否就地下室底板质量问题向润华公司支付返工费用的问题。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已经交付给润华公司使用,至润华公司单方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时已超过三年,该报告认定案涉工程地下室存在不按图纸施工造成质量问题,但润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曾对***不按图纸施工问题提出过异议。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地下室底板质量问题系因***的施工责任所致,润华公司主张***支付返工费用,缺乏依据。
关于案涉工程款税金的问题。虽然案涉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中包含建筑税费,但润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案涉税费的具体数额并已由其实际垫付的事实,故二审法院对其关于税金的主张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至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问题。润华公司以***延误工期为由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未能举证逾期竣工的原因系***的单方原因所致。一审判决驳回润华公司该项诉讼请求后,润华公司上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中亦未再提及逾期竣工违约金,故二审法院未将该问题列为争议焦点予以论述,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亦无不当。
润华公司于申请再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新证据,其中《询问笔录》《资料交接情况》《收条》不足以证明系***扣留施工资料导致案涉工程逾期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关于金汇湾豪庭一、二期施工方扣留验收资料的情况说明》《关于竣工备案的说明》仅能证明润华公司在诉讼中向其他部门反映情况,不足以证明其曾向***主张移送施工资料以配合竣工验收备案;另案判决书及《结案通知书》仅能证明润华公司履行了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但不能证明润华公司已实际垫付了税款;维修明细单据和工程合同,亦不足以证明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系因***的施工责任所致。故润华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的认定。
综上,润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连州市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小娴
审判员  李 芹
审判员  麦晓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建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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