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882民初214号 原告:***,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连州市。 被告:***,男,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连州市。 被告: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州市连州镇北湖路58号五楼自编二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734990015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2月20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2.58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501.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熊  兴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佳 军 书 记 员 欧阳国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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