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1826执2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连州市连州镇北湖路58号五楼自编二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业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
本院执行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作出(2022)粤1826民初536号民事调解书,***四分五期向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7423.12元。因***四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直接送达到被执行人***四家里,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四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亦未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工商总局、保险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三次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根据金融机构反馈的信息,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四五个银行账户。至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之日止,被执行人***四的银行账户余额为533.88元。
2.根据网络支付机构反馈的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四的两个微信账户、一个支付宝账户,余额均为0元。
3.车辆管理部门的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四无车辆登记信息。
4.根据保险、工商总局、证券等机构反馈的信息,被执行人***四在上述机构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权益。
5.本院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亦到连南瑶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均无查询到被执行人***四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三、本院到被执行人***四的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四的有关情况,被执行人***四在外务工,无拆迁及拆迁补偿、无工厂、厂房、无债权等。
四、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四发出限制消费令。因其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
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询问了申请执行人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有被执行人***四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执行标的为267423.12元,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名下的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有可供扣划的款项,被执行人李买***无车辆、保险理财产品、股权、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四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1826执22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四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届满前仍未得到足额的清偿,如需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四的银行账户,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本院续冻;未申请续冻的,期满自动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永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