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1882民初1029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4月26日出生,连州市人,住广东省连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州市连州镇北湖路58号五楼自编二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734990015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7年5月6日出生,连州市人,住广东省连州市。 原告***诉被告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9日以原、被告之间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不损害他人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及其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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