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执恢7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泰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临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汇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宜宾市沿江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宾市裕升经协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正气巷**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48年8月出生,住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9月出生,住所地,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iv>
被执行人:***,女,1988年3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
被执行人:***,女,1953年5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男,1953年5月出生,住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李熙贵,女,1966年3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泰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汇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裕升经协有限公司、***、**、***、***、***、李熙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汇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裕升经协有限公司、***、**、***、***、***、李熙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四川泰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汇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裕升经协有限公司、***、**、***、***、***、李熙贵银行存款人民币8032686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
本裁定送达以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钟 权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