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美森铝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1503民初2839号
原告河南美森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美森公司)诉被告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巨世电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美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骈天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巨世电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美森公司为被告河南巨世电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并为其代偿借款,履行了保证责任,因此,其有权向被告河南巨世电源公司追偿,而被告河南巨世电源公司在原告河南美森公司要求其偿还债务后而不予履行义务,其行为已侵害了原告河南美林公司合法权益,现其依法起诉,主张权利,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4日,被告河南巨世电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和《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向民生银行借款9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资金。原告河南美森公司为被告河南巨世电源公司的该笔借款进行担保,并与民生银行之间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河南巨世电源公司获得贷款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为此,民生银行于2017年9月30日从原告河南美森铝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扣划250万元用于偿还被告河南巨世电源公司前述借款。此后,原告河南美森公司向被告河南巨世电源公司要求归还代偿款,但是,被告河南巨世电源公司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河南美森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河南巨世电源公司立即偿还其公司代偿借款250万元,并支付代偿期间的利息(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9月30日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 上述事实有《综合授信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银行扣划款回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被告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美森铝业有限公司为其代偿款250万元,并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款确定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68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何 俊 审判员 张纯松 审判员 孔凡伟
法官助理段月姣 书记员陈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