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91执13094号
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金瑞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91民初40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金瑞章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8月24日、9月8日分别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民政、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财产;
二、本院于于2020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金瑞章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金瑞章发出传票传唤其2020年9月9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9月11日分别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积金信息;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个人公积金;
截止2020年9月12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20年9月8日对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金瑞章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书记员 翟学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