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2民初6939号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MA409TM02K。地址:信阳市湖东大道北侧(贸易广场斜对面)。法定代表人:李勇,系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德宇,该社法律顾问,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勇,河南长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孔令海,男,汉族,1988年10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男,汉族,1963年2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3MA40516X24。地址:信阳市平桥区工业园18号。法定代表人:***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孔令海、***、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向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张玮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万海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