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民初76号
原告:信阳市家家乐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民权路友谊商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和,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市明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信阳市明港镇新民路。
法定代表人:***,系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工业园1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信阳市家家乐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信阳市明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信阳市家家乐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家家乐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信阳市家家乐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200元,减半收取97100元,由信阳市家家乐商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 峰
审判员 马 勇
审判员 姚 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