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民初73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河南***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光明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3年2月11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长兴县。
被告:***,男,汉族,1988年10月6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接收原告***起诉材料后,依法向原告***邮寄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汪 涛
审判员 吴 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