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某某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民初73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河南***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光明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3年2月11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长兴县。 被告:***,男,汉族,1988年10月6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接收原告***起诉材料后,依法向原告***邮寄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汪 涛 审判员  吴 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