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临洮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渭源县自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1执195号
申请执行人:临洮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洮县洮阳镇。
法定代表人:马生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渭源县自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渭源县会川镇。
法定代表人:麻自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洮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渭源县自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1民初19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21年4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俊杰
审 判 员 魏永红
审 判 员 白 耿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重庆
书 记 员 卢银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