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临洮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1执异122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临洮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
法定代表人:马生成,该公司经理。
保全申请人:赵志军,男,汉族,甘肃渭源县人,住所地甘肃省渭源县上湾乡。
被申请人:渭源县自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会川镇。
法定代表人:麻自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21)甘11执82号申请执行人赵志军与被执行人渭源县自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渭源自胜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全一案中,案外人临洮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临洮电力建筑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临洮电力建筑公司称,本院在执行(2020)甘11执保78号申请人赵志军诉被申请人渭源自胜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全一案中对其建设的渭源自胜房地产公司名下位于渭源县会川镇秀水丽景园住宅小区二期X号楼X楼X层X商铺、X商铺和X楼、X楼的所有商铺进行了保全查封,且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但异议人临洮电力建筑公司诉渭源自胜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了(2021)甘11民初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临洮电力建筑公司对渭源县会川镇秀水丽景园住宅小区二期X号楼X层X商铺,X层X商铺和X号楼、X号楼的所有X层商铺、地下车位及截至2021年4月29日未销售的住宅楼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为保障异议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请求依法终止(20201)甘11执82号申请执行人赵志军与被执行人渭源自胜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全一案对上述涉案财产的执行。
本院查明,本院在办理(2020)甘11执保78号赵志军与渭源自胜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1月26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11财保3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渭源自胜房地产公司名下位于渭源县会川镇秀水景园小区渭房权证会字第X号房产及甘(20XX)渭源县不动产权第000XXXX号不动产权、位于渭源县会川镇秀水二期X号楼X单元XXX室房产、及位于渭源县会川镇秀水丽景X期在建工程中的所有商铺,查封期限为三年,期满至2023年11月25日。另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11民初2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渭源自胜房地产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赵志军欠付的工程款2277.787859万元;二、赵志军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2021年4月8日,赵志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立案为(2018)甘11执82号案件。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委托甘肃信诺房地产咨询估价有限公司仅对本院(2020)甘11执保78号保全查封的渭源自胜房地产公司名下位于渭源县会川镇秀水景园小区渭房权证会字第XXX号房产及甘(20XX)渭源县不动产权第000XXXX号不动产权、及位于渭源县会川镇秀水丽景X期在建工程中的所有商铺进行了评估,评估机构暂未出具评估报告书。
另查明,临洮电力建筑公司诉渭源自胜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甘11民初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渭源自胜房地产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临洮电力建筑公司工程款3845.830605万元。二、如渭源自胜房地产公司不按本调解书第一条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临洮电力建筑公司有权就渭源自胜房地产公司名下位于渭源县会川镇秀水丽景园住宅小区X期X号楼X层XX商铺,X层XX商铺和X号楼、X号楼的所有X层商铺、地下车位及截至2021年4月29日未销售的住宅楼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021年5月17日,临洮电力建筑公司申请执行,本院审查立案为(2021)甘11执195号案件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2018)甘11执82号案件中,对渭源自胜房地产公司名下位于渭源县会川镇秀水景园小区渭房权证会字第XXXX号房产及甘(20XX)渭源县不动产权第000XXXX号不动产权、及位于渭源县会川镇秀水丽景X期在建工程中的所有商铺,在处置变现或依法以物抵债时对涉及(2021)甘11民初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中的财产应保障临洮电力建筑公司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但临洮电力建筑公司异议请求终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无法律依据,故其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临洮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韩有福
审判员  史鹏飞
审判员  吴善善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志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