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平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1124民初1383号
原告:***。
原告:**平。
原告:贾海利。
原告:王元坤。
原告:董永周。
原告:朱海孝。
原告:赵荣林。
原告:董万福。
原告:赵龙。
原告:吴江玲。
原告:赵生荣。
原告:罗荣。
原告:张旭霞。
原告:赵贵明。
原告:董发全。
原告:李福平。
原告:辛亚红。
原告:文霞。
原告:马世忠。
原告:**军。
原告:赵有全。
原告:陈军林。
原告:***。
原告:张尕平。
以上24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曼菲,甘肃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洮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临洮县电力建安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生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增春,临洮县窑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荣生。
被告:***。
原告***、朱海孝、王元坤、董永周、贾海利、**平、董万福、董发全、李福平、辛亚红、文霞、马世忠、赵有全、**军、张尕平、张旭霞、罗荣、赵荣林、赵贵明、吴江玲、赵生荣、赵龙、陈军林、***与被告赵荣生,临洮县电力建安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曼菲、被告临洮县电力建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增春、被告赵荣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海孝、王元坤、董永周、贾海利、**平、董万福、董发全、李福平、辛亚红、文霞、马世忠、赵有全、**军、张尕平、张旭霞、罗荣、赵荣林、赵贵明、吴江玲、赵生荣、赵龙、陈军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赵荣生,临洮县电力建安公司、***给付劳务费328696元,事实与理由:临洮县电力建安公司承包了临洮县漫洼乡百花新农村工程,临洮县电力建安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又将工程的劳务费承包给赵荣生。2016年至2017年期间,赵荣生雇佣***等二十四人在工程上务工。赵荣生拖欠***49910元,朱海孝16065元,王元坤30800元,董永周4070元,贾海利575元,**平3256元,董万福400元,董发全2000元,李福平3884元,辛亚红7130元,文霞3170元,马世忠3130元,赵有全2190元,**军3004元,张尕平2780元,张旭霞6150元,罗荣8000元,赵荣林19000元,赵贵明22000元,吴江玲19960元,赵生荣35000元,赵龙48000元,陈军林17012元,***21210元,合计328696元,赵荣生书写工条二十四份。经多次催要,赵荣生不予给付。
临洮县电力建安公司辩称,临洮县电力建安公司没有中标承建临洮县漫洼乡百花新农村工程,没有雇佣***等二十四人,不承担给付劳务费的民事责任。
赵荣生辩称,雇佣***等二十四人在临洮县漫洼乡百花新农村工程上务工,拖欠劳务费328696元属实。工程是从***处承包,***没有付清劳务费,拖欠劳务费328696元应由***给付。
***未答辩。
庭审中,***等二十四人提供了工条二十四份,临洮县电力建安公司以不知情为由有异议,但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否定,对工条二十四份予以确认。本院调取了临洮县漫洼乡人民政府证明一份、承诺书一份、周海林的证言,***等二十四人对赵荣生的承诺书有异议,但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否定,故予以确认。赵荣生对临洮县漫洼乡人民政府证明有异议,但不能提供临洮县电力建安公司承包临洮县漫洼乡百花新农村工程的证据,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周海林的证言中陈述***挂靠临洮县电力建安公司修建临洮县漫洼乡百花新农村工程,但无相应证据证实,故对该证言不予确认。
根据已经认定的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承包了临洮县漫洼乡百花新农村工程,***又将工程转包给赵荣生施工。赵荣生雇佣***等二十四人在工程上务工。工程完工后,赵荣生拖欠***49910元,朱海孝16065元,王元坤30800元,董永周4070元,贾海利575元,**平3256元,董万福400元,董发全2000元,李福平3884元,辛亚红7130元,文霞3170元,马世忠3130元,赵有全2190元,**军3004元,张尕平2780元,张旭霞6150元,罗荣8000元,赵荣林19000元,赵贵明22000元,吴江玲19960元,赵生荣35000元,赵龙48000元,陈军林17012元,***21210元,合计328696元。2021年12月,赵荣生书写工条二十四份。经多次催要,赵荣生不予给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赵荣生拖欠***等二十四人劳务费328696元未付,应承担给付劳务费的民事责任。***等二十四人未提供证据证实临洮县漫洼乡百花新农村工程由临洮县电力建安公司承包修建,故临洮县电力建安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赵荣生主张***未付清劳务费,***等二十四人的劳务费应由***给付,因***等二十四人并非是***雇佣,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赵荣生应给付***等二十四人的劳务费,***拖欠其劳务费可以另案主张,***不承担给付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赵荣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给付***49910元,朱海孝16065元,王元坤30800元,董永周4070元,贾海利575元,**平3256元,董万福400元,董发全2000元,李福平3884元,辛亚红7130元,文霞3170元,马世忠3130元,赵有全2190元,**军3004元,张尕平2780元,张旭霞6150元,罗荣8000元,赵荣林19000元,赵贵明22000元,吴江玲19960元,赵生荣35000元,赵龙48000元,陈军林17012元,***21210元,合计328696元;
二、临洮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3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115元,由赵荣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包继智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宁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