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3民初3831号
原告:甘肃万隆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面滩第三新村8排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4KTRM3X。
法定代表人:杨钟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刚,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洮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滨河路贵雅豪庭1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422561286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万隆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洮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万隆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万隆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066元,合计5036元,由原告甘肃万隆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