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海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02执恢11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负责人:林静然,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滕蕾,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5月14日生,黎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王平新,男,1967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张杰,男,1978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执行人:班振兰,女,1959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阜阳市海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平新。
被执行人:亳州市新红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蒙城县永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蒙城县。
法定代表人:张杰。
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金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班振兰。
本院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王平新、张杰、班振兰、阜阳市海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新红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蒙城县永发电器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金日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102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已受偿170万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超过六个月的执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102执恢11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焦宜春
审判员  李 杰
审判员  牛利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殷泽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