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海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阜阳某某电子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执异33号
申请人:阜阳**电子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金马小区6号楼商住楼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4MA2W4WQ391。
法定代表人:于兴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明,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尚宏,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海尔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37299246X。
法定代表人:李占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阜阳市海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105国道与经三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田宏伟
被执行人:安徽晶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南路新都会环球广场6-2401。
法定代表人:杨效祖
被执行人:王平新,男,1967年9月20日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男,1954年10月20日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刘蓓,女,1983年4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
被执行人:刘荣,女,1954年12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田宏伟,男,1987年3月5日生,住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105国道与经三路交叉口。
被执行人:阜阳市海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二环路汾泉河桥南瑶海大市场2号楼5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王平新。
被执行人:阜阳新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05国道与经三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邢春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阜阳市海歆工贸有限公司、安徽晶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平新、***、刘蓓、刘荣、田宏伟、阜阳市海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阜阳新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阜阳**电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变更其为(2018)鲁0212执恢47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阜阳**电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请求将本院(2016)鲁0212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由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阜阳**电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人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浩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2016)鲁0212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及全部从权利全部转让给青岛浩成投资有限公司;2020年10月15日,阜阳**电子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青岛浩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2016)鲁0212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及全部从权利全部转让给阜阳**电子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并通知了被执行人阜阳市海歆工贸有限公司、安徽晶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平新、***、刘蓓、刘荣、田宏伟、阜阳市海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阜阳海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查明,一、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阜阳市海歆工贸有限公司、安徽晶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平新、***、刘蓓、刘荣、田宏伟、阜阳市海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阜阳新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6)鲁0212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阜阳市海歆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450万元、利息62455.55元(该利息计算至2016年2月20日;自2016年2月21日起的利息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田宏伟、王平新、阜阳新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海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其有权向被告阜阳市海歆工贸有限公司追偿;三、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原告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安徽晶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房地产他证合产字第8××2号房地产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在债权本金4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有权以该房屋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债权本金4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清偿债权的剩余部分被告阜阳市海歆工贸有限公司应继续支付,超过部分归被告安徽晶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四、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原告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王平新设定抵押的房地产他证阜字第2××3号房地产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在债权本金7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有权以该房屋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债权本金7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清偿债权的剩余部分被告阜阳市海歆工贸有限公司应继续支付,超过部分归被告王平新所有;五、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原告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刘蓓设定抵押的房地产他证阜字第2××3号房地产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在债权本金2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有权以该房屋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债权本金2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清偿债权的剩余部分被告阜阳市海歆工贸有限公司应继续支付,超过部分分别归被告***、刘蓓所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175元,保全费5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14475元,均由被告承担。
二、因阜阳市海歆工贸有限公司、安徽晶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平新、***、刘蓓、刘荣、田宏伟、阜阳市海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阜阳新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海尔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向崂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鲁0212执261号,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崂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裁定该案终结执行。2018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崂山区人民法院于同日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鲁0212执恢470号。
三、2018年12月24日,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浩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2016)鲁0212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及全部从权利全部转让给青岛浩成投资有限公司,并于2020年6月15日在山东法制报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了被执行人阜阳市海歆工贸有限公司、安徽晶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平新、***、刘蓓、刘荣、田宏伟、阜阳市海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阜阳海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0月15日,阜阳**电子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青岛浩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2016)鲁0212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涉及的债权全部转让给阜阳**电子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并于2020年11月26日在山东法制报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了被执行人阜阳市海歆工贸有限公司、安徽晶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平新、***、刘蓓、刘荣、田宏伟、阜阳市海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阜阳海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上事实有(2016)鲁0212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2018)鲁0212执261号执行裁定书、(2018)鲁0212执恢470号执行裁定书、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确认函、山东法制报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浩成投资有限公司以协议的方式转让(2016)鲁0212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及全部从权利后,青岛浩成投资有限公司又与阜阳**电子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协议的方式转让上述债权及从权利,以上转让行为均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阜阳**电子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本院(2018)鲁0212执恢470号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上述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阜阳**电子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本院(2018)鲁0212执恢470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于 泳
审判员 杨群杉
审判员 贾瑞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