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执恢49号
申请执行人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占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阜阳市**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田宏伟。
被执行人王平新,男,1967年9月20日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阜阳市海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平新。
被执行人阜阳新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邢春彦。
被执行人邢春彦,女,1968年10月13日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王干明,男,1976年3月15日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吕献云,女,1976年6月24日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孙阜民,男,1953年11月27日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29日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执行人王晓丹,女,1991年11月30日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张丽,女,1967年3月27日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阜阳市**工贸有限公司、王平新、阜阳市海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阜阳新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邢春彦、王干明、吕献云、孙阜民、**、王晓丹、张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2018)鲁0212执261号案件的执行。2021年1月25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676930.55元,执行费82077元。
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我院的(2016)鲁0212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王思清
审判员 徐春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开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