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海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新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执7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5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新,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邢春彦,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阜阳新海工贸有限责任,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2999488(1-1)
法定代表人:邢春彦,董事长。
被执行人:阜阳市海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州区西二环路汾泉河桥南瑶海大市场2号楼5幢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3132x。
法定代表人:**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新、邢春彦、阜阳新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海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202民初52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3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新、邢春彦、阜阳新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海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依(2020)皖1202执7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新位于颍州区西二环路汾泉河桥南瑶海大市场4#楼125--129室不动产及邢春彦位于颍州区文峰办莲花路赵小庄路口东侧综合楼302室不动产,但该查封系轮候查封且已设定抵押权登记,无益处置。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申请人要求继续查封上述房产,应当在三年查封期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晨辉
审判员  魏 军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天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