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22财保275号
申请人:河南华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64号(真菌试验场)2楼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82234206K。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生于1976年2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被申请人:河南翱速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湖心一路北、博学路东1号楼7层7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DD5M0W。
申请人河南华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翱速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号客车予以保全,担保人河南华邦科技科技有限公司提供5500元现金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翱速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号客车就地查封。
案件保全费75元,由申请人河南华邦科技科技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杨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