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22财保282号
申请人:*路鹏,男,生于1990年6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申请人:河南华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64号(真菌试验场)2楼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82234206K。
原告河南华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路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2019)豫0122财保275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路鹏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号牌小型客车予以查封。现解封申请人*路鹏提供5500元保证金,申请解除对豫A×××××号牌小型客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路鹏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号牌小型客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