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邦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华邦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汉瑞实业有限公司、西安翔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91民初1738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华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汉瑞实业有限公司、西安翔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郑东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华邦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邦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华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汉瑞实业有限公司、西安翔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郑东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河南华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 敏
书记员 凡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