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民初3557号
原告:昆明福海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创路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921217350。
法定代表人:刘世坤,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耀苹、黄初鑫,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保山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人民路南侧新3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681269936K。
法定代表人:赵加华,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昆明福海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保山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后,原告昆明福海门窗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保山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福海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保山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福海门窗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9元,由原告昆明福海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 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立瑞
书 记 员 孙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