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保山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保山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民终8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保山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人民路南侧新3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68126993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月14日生,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山市瑞海怡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青阳片区文津街西侧、***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08043902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大理众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北区机电交易市场5栋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MA6NFN2R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云南保山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保山市瑞海怡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大理众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22)云0502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保山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并已经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云南保山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保山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34元,减半收取2217元,由云南保山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淑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