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502财保52号
申请人:保山锦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6NWG6U0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保山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681269936K。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申请人保山锦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云南保山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开户行:云南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200********;位于隆阳区××街道××路不动产,产权证号为云(2017)隆阳区不动产权第0××2号)以4303313.03元为限查封、冻结。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申请人已将保全申请书、保全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云南保山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云南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200********),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冻结之日起算)。
二、查封被申请人云南保山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隆阳区××街道××路不动产,产权证号为云(2017)隆阳区不动产权第0××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查封之日起算)。
以上两项财产线索共以4303313.03元为限进行查封、冻结。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保山锦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