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5民终8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2月9日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住保山市隆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保山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人民路南侧新39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681269936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云南保山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23)云0502民初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在受理审查过程中,向被上诉人送达了上诉状;向上诉人***送达了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书及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上诉人限期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本院电话询问核实,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