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辽源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吉林兴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402民申15号
申诉人(被告):辽源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岑建忠,该公司经理。
申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达金,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才,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安石镇众志村二组。
原审被告:焦修良,男,汉族,1973年9月8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全安镇吼冲村2社13号码1号。
再审申请人辽源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吉林兴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7)吉0402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现已审查终结。
辽源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原审被告焦修良已履行完毕,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为由申请再审要求:1、依法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7)吉0402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再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案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法人单位,不符合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即本院无权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至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辽源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  沙天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杜孝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