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辽源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吉林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402执异3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辽源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辽源龙山区工农乡政府楼内
法定代表人:岑建忠
异议人(被执行人):吉林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辽源龙山区工农乡政府楼内
法定代表人:张达金
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9月24日生,住吉林省东辽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9月8日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中区
原告***与被告辽源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吉林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原告申请执行,本案进入执行阶段。在执行阶段,异议人辽源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吉林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辽源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吉林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依法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8)吉0402执382号执行裁定书中止该裁定书的执行。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3日,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下达了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7)吉0402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30万元及利息,被告辽源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和追加被告吉林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自动履行义务。2017年5月***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因拖欠工资集体上访,在有关部门的干预下,农民工讨债纠纷交由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主持处理,在向阳分局的查处下,辽源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和吉林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先后分三次偿还了农民工工资,即2017年12月1日给付500012.5元,2018年4月8日给付770000元,2018年8月24日给付517560.63元,共计人民币1787568.6元全部给付完毕,其中含***(高云龙班组)的劳务费(详见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劳务费发放登记表及说明),辽源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和吉林兴厦建筑安装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最后给付的517560.63元,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于2018年9月3日己将该款项发放给农民工,截止该日,吉林兴厦建筑安装公司拖欠***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己全部结清。2018年9月26日,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依据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7)吉0402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又下达了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8)吉0402执382号执行裁定书,对辽源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实行强制执行,查封了辽源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账户。对此,申请人认为对被执行人***拖欠的农民工工资30万元,通过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已经结清,对龙山区人民法院(2017)1331号判决书中的给付义务己经履行完毕,并且2018年9月23日***在辽源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工程部的陈述中也明确说该30万元款项己给付,2018年3月我辽源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依法调取了(2017)吉0402民初1331号案件中***提供的证据:(工人工资表),经与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发放的工资名单进行比对,***在本案中提供的工资表中的名单,只有一小部分属实(30人,共计144484元,经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给付完毕),其余人都不是***承包工程的工人,系***伪造的,***己经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8)吉0402执382号执行裁定书中止该裁定书的执行。
***抗辩称:1、依法驳回异议,维持龙山区人民法院(2018)吉0402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2、建议有关部门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恶意诽谤申请执行人追究责任,并立即给付拖欠的工资及利息,并赔偿损失。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法院审理时有欠条为凭,有拖欠工人工资表,并有所有参与施工者的证人证言及互相佐证,并有发包,分包人及实际施工人施工合同,并经合法传唤多次,公告,特快传递,无人接收,答辩人,代理人法院工作人多次到工地无一人在工地及办公室,仅看到讨要工资的几百人的队伍,办公室及讨要工资的标语,横条幅工地无人长达近一年,(详见农民工维权中心,劳动监察公安笔录)。法院缺席判决,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详见公告通知文书)。二、被答辩人称主体不适格,事实胜于雄辩,玉圭园有营业执照,有注册资金,是适格的法定代表人,有施工资质,有开发项目,其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要件,吉林兴厦建筑安装公司,实际是玉圭园项下子公司,仅称谓不同,公安机关,劳动监察,农民工维权中心都有笔录及备案,详见童丽丽委托代理证件。***,***是自然人,无施工资质,不具备用工主体,是召集人,领工干活,人们统称是李队,多年来带领农民工在工地干活,本身是农民,农村户口,打拼在工地,建设美化辽源做出了巨大贡献,得到了农民工的拥护及爱戴,相关部门也认可,也得到发包分包再分包方的充分承认,发包方,承包方需要工地各种施工人员,都找李队,事实也是如此,并有合同为凭,有农民工的身份证,户口本,工资表,考勤表为凭,异议申请中称,核对农民工人员不符,存在虚假诉讼,这纯属是恶人先告状,无是生非,无理取闹,虚假诉讼应具备假的要件,仅凭工人名称核对不上,就妄加评论,诬陷,诽谤,应承担其刑事责任,工人是李队找的,活是农民工干的,投资方开发商,承包方,再分包方,无一人认识农民工,不及时开资,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不少农民工随时撤离,很多工资都是李队临时垫付,就连合伙承包人高云龙花的钱,送礼钱都是李队拿的(详见证据)而***的欠条是玉圭园欠钱,***欠农民工的钱,李队帮助支付了农民工的钱,有理有据有法代位讨要工钱也是虚假诉讼吗?三、高云龙是合伙人,帮助农民讨要工资,到劳动监察,农民工维权中心,到法院起诉(详看证据),公安机关追回127万元的拖欠工资就足以说明高云龙的功绩,而在诉讼过程中,掉过枪口向合伙人农民工杀回马枪,帮助被答辩人作证,原因就想从被答辩人处要钱,要活,要房,这种两面人法院能保护吗?如被答辩人不欠钱,不拖欠,劳动部门,公安机关能介入追讨工资吗?这是铁的事实,还需狡辩吗?事实胜于雄辩不能歪曲事实,浪费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不能滥用诉权,请人民法院据实依法给予评判。三、视听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原因有三。一是,被答辩人有人要好处习以为常,给点活,帮助结算工资就得要回扣,不给就发难,拖延就以种种理由不给钱或少给钱。二是,诱惑,引诱,趁人之危,骗取趁李队喝点小酒,偷拍偷录,甚至截图剪裁,为其所需所用。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证据的来源应当合法,偷拍偷录视听资料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侵害了被偷录人的合法权益,不但被视为非法证据,还应追究偷录人的侵权责任。四、答辩人代位讨要工资有法有据,由于被答辩人不及时对工程款,恶意拖欠农民工资,虽经相关部门追讨了部分工资,仍欠相当一部分人员工资,(详见判决书及部分起诉书)最高法于2019年又颁布了新的司法解释(二)可以向出支人发包方代位索取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建设领域农民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筑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总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吉林省人民政府(2019)也出台了相关拖欠工资有关规定。综上答辩人以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对执行异议进行了充分的表述,恳请人民法院据实依法给予评判,驳回异议,维持原判及执行。
***未进行抗辩。
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源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吉林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2018)吉0402执38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辽源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80322041900097268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4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另查明,2017年11月3日,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0402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30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辽源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追加被告吉林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上述偿还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本院认为:本院依据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的(2017)吉0402民初1331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作出(2018)吉0402执38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辽源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80322041900097268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4700元程序合法,异议人辽源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吉林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不成立;异议人对“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300000元”有异议,并非本院执行程序审查范围,异议人认为该判决结果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辽源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吉林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李长生
审判员  于大斌
审判员  吴 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