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402执134号
申请执行人***,住本市西安区。
被执行人吉林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7)吉0402民初2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82***8.15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1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示明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后果。
二、通过网络和实地查询与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证券、不动产、动产等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纳入失信。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