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402民初2342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9月9日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雯,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政府楼内二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轶民,**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源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人民政府楼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益华诉辽源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吉林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吉林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辽源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朕